-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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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選舉委員會對於警察人員通知發現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應即
時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之規定,逕行處理:
(一)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
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四十七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事件或關於第九十六條第十
項之罰鍰案件。
(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五十
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第
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或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有第
一百十條第十項之罰鍰案件。
(三)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或有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之罰鍰案件。
前項違規,如為文宣、或網路傳播不實訊息情事,依第七點規定處理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69年11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2355024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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