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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應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參選之公職人員選舉種類,決定其最低金
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長: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長: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
(四)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村(里)長: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選舉行政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3355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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