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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32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勞動部勞動福1字第1100135341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日用品供應。
    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
    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
    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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