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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勞工/組織
中華民國74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15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 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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