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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高級主管擔任之。置委員九人至十二人,由本
部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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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90130618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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