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10301165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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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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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
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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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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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