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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3020038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
      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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