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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智審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部外專
家、學者組成,並指派本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其中外聘
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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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
之。審查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二、審查之程序應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
員及專家、學者或受評廠商列席。
三、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並作成紀錄。
四、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經舉發亦得命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審案件之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
內血親或其配偶,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審案件之當事人。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五、出席之外聘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勞動部勞授研展字第109366023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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