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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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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輔導業務所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技能之養成及進修訓練。
二、提升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能力之研習。
三、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就業服務。
四、其他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創業諮詢及輔導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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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04050029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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