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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五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五科辦事。
六、勞動法務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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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基準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家事勞動保護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部分工時勞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工資工時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五、積欠工資墊償非屬基金投資之提繳及墊償管理。
六、職業災害補償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七、特定勞動者及技術生特別保護事項之規劃及推動。
八、就業平等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九、職場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動人1字第1120078918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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