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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勞動部勞動人1字第108005317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七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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