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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二、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三、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藝術與演藝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四、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九、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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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勞動部勞動人1字第108005317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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