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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
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
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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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39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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