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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24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
         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 [附表]
  • 附件-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

  • [修正]

  • 四、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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