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事字第1110524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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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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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
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 [附表]
- [修正]
-
四、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