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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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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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
工程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訂定目標及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
公共工程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
動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政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
前次評核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
情形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
動職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
構)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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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為辦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職安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職安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聘(派)兼之。
評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協助處理評核
作業行政工作,由職安署派員兼任之。
評核小組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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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
得給與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
列原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
度最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
最高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
度最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
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名列特優:五萬元。
(二)名列優等:三萬元。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
敘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
員酌予獎勵。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