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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2559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十四點,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
         工程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訂定目標及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
         公共工程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
         動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政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
         前次評核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
         情形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
         動職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
         構)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附表]
  • 附表一-評核項目配分

  • 附表二-評核細項及評分指標

  • [修正]

  • 五、本部為辦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特設評核小組。
      評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職安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具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之學者、專家或職安署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聘(派)兼之。
      評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協助處理評核
      作業行政工作,由職安署派員兼任之。
      評核小組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修正]

  • 十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機關
          1.分組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團體獎座(牌
           )。
          2.分組評核結果名列優等以上者,函報行政院予以表揚,並
           得給與適度獎勵金。
       (二)人員
          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者,由本部函請受評核機關依下
          列原則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員敘獎:
          1.機關評核結果名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
           度最高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2.機關評核結果名列優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
           最高二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
          3.機關評核結果名列良等者: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
           度最高一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經評核成績為前百分之二十之機關,依下列規定給與獎
       勵金,其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名列特優:五萬元。
       (二)名列優等:三萬元。
       評核結果名列良等以上之機關,受評核機關得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之
       敘獎額度,對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承辦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有功人
       員酌予獎勵。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勵金於職安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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