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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競賽依服務使用者觀點,分為下列二類參賽組別,必要時本部得公
告增設競賽類組: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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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競賽作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方法內容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設計理念與主題契合
程度、主題掌握貼近性及涵蓋層面等。
(二)創意表現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手法創新、造型美觀
、製作及使用材質特別,或有不同於現有設備、機具或輔具之
特別改善方式等。
(三)實際執行效益占比百分之四十;其評選重點為對於身心障礙者
或中高齡者、高齡就業者實際操作使用度及增進效能程度、製
作材料取得便利性、製作執行是否具體可行,並得以推廣應用
或量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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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競賽經評審委員依各類別評審出優秀作品,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
勵: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以
下同)十萬元。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十萬
元。
前項各類組獎項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10526646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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