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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10526646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本競賽依服務使用者觀點,分為下列二類參賽組別,必要時本部得公
      告增設競賽類組: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

  • [修正]

  • 五、本競賽作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方法內容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設計理念與主題契合
         程度、主題掌握貼近性及涵蓋層面等。
      (二)創意表現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手法創新、造型美觀
         、製作及使用材質特別,或有不同於現有設備、機具或輔具之
         特別改善方式等。
      (三)實際執行效益占比百分之四十;其評選重點為對於身心障礙者
         或中高齡者、高齡就業者實際操作使用度及增進效能程度、製
         作材料取得便利性、製作執行是否具體可行,並得以推廣應用
         或量產。

  • [修正]

  • 七、本競賽經評審委員依各類別評審出優秀作品,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
      勵: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以
         下同)十萬元。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優勝獎十名,每名獎金十萬
         元。
      前項各類組獎項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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