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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能字第 11336005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工
       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條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但不包括進修推廣部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條件,得依所屬產業發展需要,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向本署申
      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基準。

  • [修正]

  • 五、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之證書影本。但於
      申請書填列證書核定文號,得由本署查詢者,免附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計畫書(附件四)。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組織章程需有協助產業發展之任務
       。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 [附表]
  • 附件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度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發展職能導向課程申請書

  • 附件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度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書

  • 附件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度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發展職能基準申請書

  • 附件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度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發展職能基準計畫書

  • [修正]

  • 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案件: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申請經費補助。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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