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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107011650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
      機關檔案、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修正]
  •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政府資訊及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事先填具申請
      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
        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 [附表]
  • 附件一-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應用申請書

  • 附件二-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應用委任書

  • [修正]
  •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業,並擬具准駁與
      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附件三)通知申
      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 [附表]
  • 附件三-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應用申請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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