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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勞動部勞動發訓字第112050753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至第六點;刪除第十一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失業青年知識及就業技能,培育國家
      重點創新產業及跨領域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國籍失業青年,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參加
      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
      (一)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二)產業新尖兵計畫。
      前項所定訓練課程,其訓練期間之每月訓練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但因國定假日致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青年參加訓練課程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青年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本要點之
      學習獎勵金。

  • [修正]

  • 五、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訓練期間,分署發給學習獎勵金,其額度如
      下:
      (一)本部公告之政策性產業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合計不
         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合計不得超過
         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
      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達五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開訓之其他課
      程,不再適用。

  • [修正]

  • 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並檢送分署。
      參加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署台灣就業通網
      站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提出前項文件。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於資訊系統完成獎勵資格
      審查,並通知青年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發給時間。

  • [刪除]

  •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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