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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0051141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
         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
          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等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
          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
          等7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110年第3季至111年第1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
         項另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 [修正]

  •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月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
      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職類選手限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
      少年組限民國94年 9月 1日至民國97年 8月31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
      學學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名晉級
         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
         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
         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
         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
         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
         有 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職類時,2 個職類得
         各推薦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
         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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