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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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以下簡稱青年):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
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應屆
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
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零九年
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0051179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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