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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1050611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及第十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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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5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
法」規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
府社會局(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
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
加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2類b210」(或ICD診斷01);「
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
明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1類b117」(或ICD診斷06)。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
期限(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111年6月15日
(星期三)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
日將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
若導致參賽人數不足 6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
減半發給。 - [修正]
-
十、索取簡章地點:簡章請於 111年4月25日(星期一)至5月30日(星期
一)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就業
服務中心(站)索取(如附表),或上網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