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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資關係
中華民國92年7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1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
    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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