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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
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
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
且無資力。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
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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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
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載明推介就業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
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
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之相關文件影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資關係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3014098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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