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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資關係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137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各級政府機關撥用或向各
         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
         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
          水、排水及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
         十,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向各級政府機關或國營
         事業租用者,本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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