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資關係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1375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本要點以工會自有房舍、各級政府機關撥用或向各
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租用房舍之修繕維護為限,且修繕維護
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硬體設施: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
水、排水及電路管線之修繕維護。
2.廚衛設備之修繕維護。
3.門扇、窗戶、燈具、工會招牌之修繕維護。
4.其他經本部認定項目之修繕維護。
(三)補助金額:補助金額最高為工會修繕維護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
十,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屬向各級政府機關或國營
事業租用者,本部得酌予減少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