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75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 [修正]
  • 第八條

    雇主有歇業之情事,積欠勞工之工資、本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
    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時,應檢附當
    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
    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
    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

  • [修正]
  • 第九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
    證明文件。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
    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 [修正]
  • 第十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十二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
    十日。

  • [修正]
  • 第十四條

    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
    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
    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 [修正]
  • 第十五條

    本基金之墊款,應直接發給勞工;勞工死亡時,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順位交其遺屬領取
    ,無遺屬者,撤銷其墊償。
    前項墊款由遺屬請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本人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請領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請領人及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
      。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委任一名遺屬代表請領全部墊款,並負責分配之。
    第一項之墊款,匯入勞工本人或其遺屬指定之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者,相關國外匯款手續費,
    由本基金編列之行政事務費項下支應。

  • [修正]
  • 第十六條

    勞保局或雇主為勞工辦理墊償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修正]
  • 第十七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
    不再重複扣繳。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
    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