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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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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74年3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62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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