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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
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
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
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
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
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10013560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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