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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06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
    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
    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四、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
    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
    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
    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 [修正]
  • 第五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
    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使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具有身分查驗功能之憑證登入。

  • [修正]
  •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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