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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動基金)運用之審議。
二、勞動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勞動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勞動基金財務帳務查核之審議。
五、勞動基金整體績效之審議。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及保管之審議。
七、其他關於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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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11014539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11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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