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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2051273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
    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
    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
    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 [修正]
  • 第七條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 [修正]
  • 第十三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 [修正]
  •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 [修正]
  • 第二十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
      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
      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
    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
    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
    續僱用補助。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 [修正]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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