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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2050817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 [修正]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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