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金企字第105000429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50135057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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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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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存放外幣存款時,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外,所存放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應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且其信用評等等級,須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
B(twn)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