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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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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
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為之。
為店頭市場交易者,其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信為Baa3等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twn
)等級以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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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事非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限額以不增加基金財務槓桿為原則。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金企字第1040004064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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