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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11014038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
      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
      定之次數,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
      額二分之一:
      (一)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三)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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