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74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另考量勞工健康福祉,本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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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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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附表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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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
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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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不得使童工從事值日(夜);女工從事值夜,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或措施,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仍不得從事值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