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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勞動部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112年6月30日止,並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式調整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
      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33條規
         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
         1.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
          前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每 6小
          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
          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2.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
           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
           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
           打衛生福利部1922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1955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
           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3.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關懷移工身體健
          康狀況,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
          、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
          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
          其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
          流程,詳如附件1。
         4.預為準備隔離空間(含獨立衛浴):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
          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工(確診或快篩陽性者)由雇主
          安排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其密切接觸者,則依指揮中
          心最新自主防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防疫措施;另
          雇主應提前準備足夠隔離人數之空間(含獨立衛浴),可為
          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5.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單一工作場所聘僱移工人
          數達30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
          定防疫計畫,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
          服務醫護、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
          疫管理人員,負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
          、衛生管理與人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
          觸者名冊掌握,以及研判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
          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另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
          應負責事項,請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
         6.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
          (1)協助填寫「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由防疫長或
           公司負責人協助確診移工至上開系統填報相關資料及密切
           接觸者,以利地方政府發放密切接觸者之快篩試劑;另就
           密切接觸者應造冊之健康情況,並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
           疫指引或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2)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
           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
           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
           或面罩)。
          (3)安排確診個案隔離空間: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
           原則,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
           者,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應採行
           措施。
          (4)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居家照護之確診移工
           ,持續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移工
           出現警示症狀: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
           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體溫<38°C)情
           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
           去24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應協助就醫。立即聯繫地
           方政府設置之 24小時緊急醫療專線、119、衛生局(所)
           或撥打1922。
          (5)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
           醫療機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移工依規定進行快篩,並由雇
           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另經確診者於「確診者個案自
           主回報疫調系統」填報屬密切接觸者,其快篩試劑原則由
           地方政府發放,若試劑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由雇
           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分流分艙原則: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可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
           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
           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可有分
           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
           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但如緊急避難,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
           限。
         2.訂定相關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持續移工工作及生活管
          理,包含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可依
           移工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可限制同時段用餐
           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公尺以上,如為自助餐型態
           之餐廳,可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
           式用餐。
          (3)雇主可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
           ,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3.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
          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
          數。
         4.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
          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
          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
          其他方式辦理。
         5.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
          ,建議先安排居住於1人1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快
          篩。等待相關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1人1室房間,並要求移
          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
          精)。
         6.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
           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
           群聚感染風險。
          (2)協助移工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接種疫苗,且
           不得違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7.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
          照顧確診隔離或快篩陽性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如有通譯相
          關需求時,可洽本部1955專線協助。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
         同住於家戶內,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
         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
         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盡
         事宜,仍依本指引及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

  • [附表]
  • 附件1-雇主協助就醫及隔離流程圖

  • 附章-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照顧工作篇

  • [修正]

  • 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
         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
         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照護時,應依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
         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2。
      (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
         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
         ,保持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以上。於醫療照護
         機構(如:醫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公共運輸及特殊運
         具(如:車廂、船舶等),除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
         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以外,須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或
         呼吸道症狀、於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
         合、因工作密切接觸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等情形,仍建議佩戴
         口罩。其餘室內場所、室內空間,可自主決定是否佩戴口罩。
         另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 Line@移點通
         」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 [附表]
  • 附件2-移工放假原則

  • [修正]

  • 七、本指引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
      期間屆滿時止,並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滾動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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