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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勞動部勞動關5字第10501257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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