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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由本部全 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 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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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8051146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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