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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
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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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
(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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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
,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
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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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1105126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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