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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勞動部勞動福2字第1080136128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
          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
          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
          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
          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實務經驗者。
      (二)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
         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保險費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並優先採用共同供應契約。
      (四)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勞動志工提供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或勞工家庭訪視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一
         百二十元。
      (五)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前四款各款之補助金額參考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不足經費列為地方政府
         自籌款: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補助經費項目及編列
         標準:
         1.講師鐘點費:
          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
          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
          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
          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
          ,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
          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
          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者)每人最高
          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
          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
          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 [附表]
  • 附件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 [修正]
  • 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
         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
         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修正]
  • 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計畫經本部核
         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
         ,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
         冊及照片、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
         ,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
         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
         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
         務中心成果報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全部案件應於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 [附表]
  • 附件七-○○○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經費支用報告表

  • 附件八-○○○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成果報告表

  • 附件九-○○○年度【單位名稱】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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