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odt
- 附件二-○○○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計畫書.odt
- 附件三-○○○年度【單位名稱】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odt
- 附件四-○○○年度【單位名稱】勞工服務中心概況表.odt
- 附件五-○○○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經費概算表.odt
- 附件六-○○○年度【單位名稱】辦理勞工服務中心經費概算表.odt
- 附件七-○○○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經費支用報告表.odt
- 附件八-○○○年度【單位名稱】辦理【計畫名稱】成果報告表.odt
- 附件九-○○○年度【單位名稱】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告表.odt
- 附件十-勞動志願服務績效考評項目.odt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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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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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
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
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
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
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實務經驗者。
(二)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
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保險費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並優先採用共同供應契約。
(四)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勞動志工提供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或勞工家庭訪視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一
百二十元。
(五)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前四款各款之補助金額參考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不足經費列為地方政府
自籌款: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補助經費項目及編列
標準:
1.講師鐘點費:
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
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
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
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
,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
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
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者)每人最高
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
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
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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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
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
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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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計畫經本部核
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
,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
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
冊及照片、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
,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
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
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
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
務中心成果報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全部案件應於
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