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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福利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勞動部勞動福2字第1110146277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
          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
          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
          高為十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
          級表」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協會外
          人員,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志工平安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一千元,每
         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
          節二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
          一千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
          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
          通費,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
          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
          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
          住宿者)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每日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
          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 [附表]
  • 附件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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