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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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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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
止。
(二)本計畫若受理申請結束後補助額度尚未用罄,得另行公告以專
案受理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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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具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之雇主,應於申請期間內依申請方式檢具以下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二)。
(二)計畫書(附件三)及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三)雇主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包含聯合申請單位)。
(四)其他與申請補助項目有關之文件。
(五)聯合申請單位授權書(附件五)。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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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銷作業:
(一)雇主辦理計畫應於當年度申請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並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覈實
申領補助費用,最遲不得逾十月二十日。未依規定期間檢具
相關文件,且未敘明理由變更計畫期程提出申請者,本部得
視情況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1.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
3.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4.其他經本部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雇主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應檢附正本
,並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若同一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雇主檢附支用單據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影本,於影本上加
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送本部辦理結報
及撥款,並應妥善保存正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如發
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損毀、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雇主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申請日起,最遲不得逾計畫辦理完畢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第四點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課程時數及參訓人
數未達規定者,應敘明理由,本部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
部分補助。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