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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
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六十。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69年6月16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勞動部勞動福4字第1070136029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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