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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109050566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為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
    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六個月。
    本部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發生時,得視災害特性、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公告延長前項所
    定期間。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部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部補貼
    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
    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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