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92年1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保3字第107104819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及第四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六、第七點附表十二、第十點附表十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表一)。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表二
        )。
     (三)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三)
        、「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四)、「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
        準表」(如附表五)、「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六)、「就業服
        務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七)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八)
        補助。
     (四)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體理由,經本署
        同意後補助。

  • [附表]
  • 附表一-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二-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三-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五-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六-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七-就業服務經費補助標準表

  • 附表八-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

  • [修正]
  • 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辦理一日者,應
        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
        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由,報經本署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
        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署。提前辦理者,應於實際辦理
        日期七日前為之。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本
        署。

  • [修正]
  •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申請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
        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補助,每年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
        一個計畫為限。
     (二)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
        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申請時應備書件如下: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教育訓練及宣導類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二,其餘
         類別如附表十三)。
        3.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4.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5.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對象、目的及
         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五)應備書件請依序裝訂後備齊一式五份及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 odt檔
        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向本署提出申請
        。但屬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者,免附電子檔。

  • [附表]
  • 附表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職業災害預防教育訓練及宣導實施計畫書

  • 附表十-(參考範例)

  • 附表十一-(參考範例)

  • 附表十二-經費概算表

  • 附表十三-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項目

  • [修正]
  • 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條件、計畫主持
        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
        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審查表如附表十
          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查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分數差距達二十
          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並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
          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並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件,得由本署自行
         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
         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並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

  • [附表]
  • 附表十四-職業災害預防補助審查表

  • 附表十五-職業災害重建補助審查表

  • [修正]
  • 十、撥款方式: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撥
        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本署辦妥簽約後,檢送補助經
         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領據(樣張如附表十六)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
         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期中報告電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
         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
         始憑證請款,經本署審查後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提
         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 odt檔格式製作,加註
         目錄及頁碼,並得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
         款,經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請款,經本署審查後核
         實撥付。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通知函後,檢送補
         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四十之領據(如附表十六)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檢
         具支出原始憑證、領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本署審查後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含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等,如附表十七)
          。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八)。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九)。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二十)。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憑證擡頭應為受補助單位;原始憑證正本
          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修改人章,格式如附表二十一及二十
          二)。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調查表樣張如附表二十三)。

  • [附表]
  • 附表十六-領據格式

  • 附表十七-年度成果報告表

  • 附表十八-經費支用報告表

  • 附表十九-參加人員暨簽到簿

  • 附表二十

  • 附表二十一-原始憑證黏存單格式

  • 附表二十二-收據格式

  • 附表二十三-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