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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處分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註銷、解散
、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行實益。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不繳納,因移送
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92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勞動部勞動保1字第1070140494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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