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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運用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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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國貨幣存放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營業之以下機構:
1.中央銀行。
2.已加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公民營銀行。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4.公民營信託投資公司。
5.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二)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三)自行運用部位應以信用評等訂定存款之額度。但中央銀行、公營銀行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存放之金額,不受存款額度之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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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包含上市、上櫃之股票、現金增資股票、初次承銷股票及存託
憑證等具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東權益之有價證券。
(二)投資國內外權益證券,應考量其產業前景、經營管理績效、財(業)務狀況及股利
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取配股、配息或資本利得為原則。
(三)投資權益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制定投資權限、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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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其規定如下:
(一)可投資之種類如下:
1.國內:
(1)國庫券。
(2)中央銀行儲蓄券。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5)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國外: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二)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準):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三)投資國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合第二款規定,
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運用總額百分之五。
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四)投資國內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金融機構已保
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投資同一發行公司免保證之商業本票,其餘額不得
超過投資當時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餘額百分之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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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資短期票券以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國
內債券為公營事業機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公營銀行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時,投資單位
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三)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訂定部位限制、持有年限、授權額度等相關原則
。
(四)投資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機構或發行者,
無第一款所定信用評等公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時,得以國內金融機構常用之其他
信用評等指標評估,其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達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相當等級以
上。
(五)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的者,不適用本
點信用評等有關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本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
金額或總數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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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根據其績效穩定度、市場流
動性、風險值、市場常用指標或其他基金評比機構所發表基金排名等提出評估報告後
,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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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勞金企字第1050007463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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