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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送交受委託醫院進行評估時,應檢附下列書件資料:
(一)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
(四)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之異動資料及職務別。
(五)被保險人已檢送之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職失字第111130408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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