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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由本局向受處分相對人收取後,送交農業部繳
國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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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案件,由本局詳列金額及追償情形於登記簿,於
年度終了後,編製彙總表,報請農業部備查。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
,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移送執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農給字第1126014631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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