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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3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0788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
    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 [附表]
  • 附表一-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表

  • 附表二-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二條附表一編號四、四十三、二百三十一、四百七十七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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